我们都知道公司这种组织形式被称为“法人”,也就是法律赋予的一种类似人的组织机构,它虽然没有人的机体,但是它有自己的组织架构;虽然没有人的大脑,但是它有自己的决策规则;虽然它没有嘴巴,但是它可以表达自己的意志。法人的行为被赋予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因为法人可以在一定规则的指引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享有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权利及义务。
股东作为成立法人的人或组织,法人的行为将直接体现股东意志。股东意志通过什么体现呢?就是股东会。由于很多时候,公司并不是单一的股东,众多股东表达意见需要统一之后形成股东会的决议,因此谁能主导股东会决策,谁就能掌握公司意志。
股东出资设立公司,不同的持股比例对公司的控制权是有着本质不同的,创始人应关注持如下五个关键红线:
1、67%——绝对控股
公司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我国《公司法》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上述重大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作为公司股东,如果想要对公司享有绝对控制权,决定公司重大事项,其所持有公司股权比例就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
2、51%——相对控股
公司股东会决定的普通事项包括向其他企业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创立大会等除了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重大事项以外的事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持有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被称为“控股股东”,在创始人无法成为绝对控股股东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股的情况下,持股比例超过二分之一的“控股股东”也能在很大程度上掌握公司话语权。
3、34%——重大事项一票否决
该股权比例的意义在于阻止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超过三分之二形成绝对控股,即针对他人取得公司绝对控股权的防御性股权比例。如果一个股东持有超过三分之一的股权,其他任何一个股东也就无法达到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以于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如果该持有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同意,该重大事项就无法获得通过。如此之下,持有大于等于三分之一以上股权的股东便控制了生命线,具有“一票否决权”的性质,持有34%股权比例,可以控制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如果是对其他仅需过半数以上通过的事宜,就无法起到一票否决的作用了。
4、10%——解散公司和临时股东大会、临时董事会召集权
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具有请求法院解散公司的权利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而股份有限公司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还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临时股东会和临时董事会的重要性在于经由会议这个平台,参与人可以依法传达信息、平等对话、对新提案进行表决,从而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公司现有的重大事项的布局,对公司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5、1%——代位诉权。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具有代位诉讼权,即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第三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需要注意的是,持有期间始180天,由于上市公司体量大,单独持有1%仍然困难的情况下,与其他股东合计持有1%也可满足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所有股东均有权代替公司向侵犯公司权利的人提起诉讼,即使该股东的股权比例小于1%。
了解了上述股权设置的五个关键红线,创始人股东在股权设计上应该注意各方投资公司的出发点,是需要掌握控制权,还是仅为财务投资,无需控制公司话语权。灵活掌握持股比例,有利于维护公司运营的稳定和长远的发展,有利于公司明晰股东之间的责、权、利的分配,更有利于公司后期发展融资的操作,因此在公司创立初期,重视股权比例的分配对于公司发展和股东之间权力分配有着重大意义。